医保政策专栏--杭州市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3-02-25 09:02:17    点击次数:0

  杭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中,职工医保分为在职与退休两类人员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分为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

  门诊医疗费如何结算?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承担300元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详见表1、表2)

  表1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表

1-2

  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按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表2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表

2-2

  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按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详见表3、表4)

  表3 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表

3-2

  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表4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表

4-2

  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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